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操作规程(2025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6-06

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政策措施操作规程(2025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创意设计产业扶持政策落实,规范、有效实施项目扶持,根据《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创意设计的门类为《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明确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需资金由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兑现。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按照总额控制、无偿扶持、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政府决策和社会监督的原则施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新设立创意设计企业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且登记注册时间符合申报时间范围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

(二)扶持条件:

1. 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成立以来创意设计收入不低于20万元;

2. 企业在办公用房租赁装修、办公设备购置安装、设计软件和硬件采购、人员培训及宣传推广等方面,一次性运营投入50万元以上;

3. 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且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同笔利息已获得省、市(地)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扶持。

(三)扶持范围:

运营补助及贷款利息。

(四)扶持标准:

对符合本条款扶持条件第1、2项的企业,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一次性投入金额,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本条款扶持条件第1、3项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奖励企业“升规入统”

(一)奖励对象:

依法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创意设计企业。

(二)奖励条件:

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依法依规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且未享受过规模以上企业奖励的,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规模以上创意设计企业名单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奖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公司)、大师工作室

(一)奖励对象:

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公司)和知名设计大师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和大师工作室。

(二)奖励条件:

1. 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公司)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大师工作室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

2. 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公司)和知名设计大师由第三方评估认定。知名创意设计机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或获得过国际国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iF奖、红点奖、光华龙腾奖、IDEA奖、缪斯设计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紫丁香创意设计奖等)不少于5项,或经评估符合知名认定的其他条件;大师工作室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获得过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过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非遗传承人等国家级称号,或获评设计类高级职称,或获得过国际国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iF奖、红点奖、光华龙腾奖、IDEA奖、缪斯设计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紫丁香创意设计奖等)不少于2项,或经评估符合知名认定的其他条件;

3. 在我省设立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大师工作室须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正式工作人员,年营业收入须分别达到2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

对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公司)在黑龙江省内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设计大师在黑龙江省内设立的大师工作室,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扶持创意设计产业园区

(一)扶持对象:

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产业园区运营机构及辟设创意设计专区、创意设计小屋的各类产业园区运营机构。

(二)扶持条件:

1. 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及其他各类产业园区的创意设计专区、创意设计小屋向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2. 相关创意设计机构入驻园区1年以上;

3. 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创意设计机构不属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对象。

(三)扶持范围:

免费办公场所房租。

(四)扶持标准:

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年租金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核定的免除房租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的全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省、市(地)各承担50%。


第九条

扶持创意设计活动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创意设计相关活动的机构,在我省市场化举办的国际或国内知名创意设计大赛及相关创意设计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

(二)扶持条件:

1. 活动须经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促进全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升各细分行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设计水平,推进交流合作、营造发展氛围具有重要影响;

2. 活动有完整、详细的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三)扶持范围:

场租费,搭建费,设备与技术支持费,宣传推广费,专家学者住宿、交通、评审费,活动奖金等。

(四)扶持标准:

按照不低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核定的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重大活动,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扶持。


第十条

扶持购买创意设计服务

(一)扶持对象:

依法在黑龙江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的企业,且企业未曾获得过本项扶持。

(二)扶持条件:

1. 项目产品市场定位准确,在功能、结构、品质、形态、包装及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设计创新性;

2. 项目创意设计服务费投入不少于10万元;

3. 项目已完成且创意设计成果已在产品中应用; 

4. 项目申报主体与创意设计服务方签订合同,签订多个合同的,以单个合同申报。

(三)扶持范围:

企业外包创意设计业务所产生的设计服务费。

(四)扶持标准:

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与创意设计机构建立3年以上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扶持金额可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知名创意设计奖获奖项目

(一)奖励对象:

国内和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获奖机构或设计师。设计方和制造方共同获得奖项的,以知识产权所有方为申报主体。

(二)奖励条件:

1. 依法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创意设计相关活动的机构,或由在上述机构从事创意设计工作,并由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设计师;

2. 获得iF奖和红点奖、光华龙腾奖、IDEA奖、GMARK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

(三)奖励标准:

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光华龙腾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国家级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文化创意中心、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省创意设计创新券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才、税收、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兑现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实施,各市(地)委宣传部、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第十四条

根据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实际,每年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集中申报、兑现,具体事宜以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各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在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首个申报周期内按要求申报,逾期不可追溯。


第十五条

属地申报受理。省委宣传部及时在东北网、黑龙江网、龙头新闻APP、“黑龙江宣传”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地)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受理、预审申报材料,主要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及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对申报项目实地踏查,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委宣传部评审。申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一)不符合本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近三年内单位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第十六条

省级联合评审。省委宣传部依据本操作规程确定的条件标准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视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可实施实地评审,综合有关情况形成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面向社会公示。省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通过东北网、黑龙江网、龙头新闻APP、“黑龙江宣传”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项目除外),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主体名称、申报政策、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省委宣传部组织所属市(地)委宣传部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申报资格,由所属市(地)委宣传部向申报主体作出解释;经调查核实异议不存在的,由所属市(地)委宣传部向异议提出人作出解释。


第十八条

请示报批和资金兑现。省委宣传部依据拟支持项目名单提出资金兑现方案,经省创意设计工作专班组长、副组长审定通过后,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原则上在省政府批准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分配下达资金。各市(地)财政局原则上在收到省级财政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主体拨付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操作规程》(黑宣发〔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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