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9-30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团委:

现将《哈尔滨市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员会

黑龙江监管局

2026年8月10日


哈尔滨市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黑人社规〔2026〕1号)、《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6〕6号),加力实施“创响龙江”行动,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和初创经营主体,优化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环境,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发展+”“职业技能+”“民生需求+”等创业模式,培育创业带就业、促发展的新模式、新场景、新动能,聚力营造以创业集聚产业、以产业承载就业的良好生态,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强化财政金融政策

(一)用足用好创业和就业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和创业街区建设、开展创业资源对接、创业导师服务等各项创业活动。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各项就业创业工作蓬勃发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鼓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可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个人和小微企业享受政策范围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过省规定贷款额度上限部分贴息以及突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全部贴息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经办银行对贷款到期后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拓宽多元化创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重点群体创业开发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低成本、灵活的融资支持。用好省级及市级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我市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业投资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健全科技型企业政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聚焦科技型企业融资痛点,持续丰富科技金融产品体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创业补贴支持

(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连续正常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招用1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初创经营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补贴时带动就业人数为准。申请补贴后一年内,不同初创主体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创业能力培育

(六)精准开展创业培训。按照《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等技术文件要求,围绕数字经济、冰雪经济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发特色培训项目,迭代课程体系,推动构建“需求调研+课程开发+培训实施+创业扶持”闭环体系,积极引导培训机构在创业意识、创办企业等培训课程基础上,开展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最高2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实施阶梯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比例按照《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2026〕6号)执行,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全市全年计划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2000人。积极挖掘平台经济、小店经济、新职业孕育创业、吸纳就业潜力,加大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中有创业需求人员的创业培训,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手工作坊等小规模实体经济。〔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建强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讲师选拔培养,组织开展创业讲师培训,建立讲师评定与管理制度,将授课质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成效等作为评定依据,推荐创业培训优秀师资纳入国家师资库。举办创业培训讲师选拔推荐活动,持续组织参加全国“马兰花创业培训”讲师大赛黑龙江省选拔赛,带动提升创业培训水平。鼓励优秀创业培训师资等成立创业指导工作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开展创业实践锻炼。实施青年创业者培育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到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中的企业实践锻炼,开发募集经营管理方面的辅助类岗位,组织青年参与经营管理实践。引导各市属高校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发科学适用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指导学校主动对接企业,组建毕业生就业创业市场开发队伍,开发更多的创业项目。举办“青年创新创业训练营”,开展“青年创新创业沙龙”,综合运用案例分享、经验交流、沙盘模拟、入企实践等方式,增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应对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九)建设专业化创业指导团队。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库,从政府部门业务骨干、大中专院校专家学者、培训讲师、知名企业家、创业投资人等群体中遴选创业指导专家,常态化开展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载体、创业街区遴选及创业大赛、创业项目评审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和实践性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与各类创业指导活动,可按有关规定获得适当劳务报酬。探索建设创业指导工作室,积极推荐参加省级创业指导工作室评选,经省评审确定后,每个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评审程序、实施期限、资金使用范围等按省要求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创业服务保障

(十)强化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与资金支持。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加强与科技、工信、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协作,依托各类资源择优征集、遴选、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好、服务质量高、孵化企业规模大、带动效应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学院(基地)、返乡创业园、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服务载体,建立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目录,鼓励各区、县(市)依托目录内创业孵化载体设立创业陪跑空间,搭建创业者与创业资源方对接交流平台,提供办公场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赋能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确定一批创业孵化载体建设项目,积极推动我市创业孵化载体纳入省级目录,经省评审确定后,按档次分类给予每个创业孵化载体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社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市)孵化载体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评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打造一批产创融合创业街区建设项目。各区、县(市)要围绕各自主导产业和资源禀赋优势,依托一条或多条街道打造一批产业特色显著、青年创业者集聚、新业态消费场景丰富的创业街区。创业街区设有固定的创业服务场所(可依托政府创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驿站)等设立,也可委托或单独设立),配备运营和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为街区内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导师帮扶、培训赋能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到2027年底,每区、县(市)至少推荐1条创业街区建设项目参加省级遴选,经省评审确定后,按档次分类给予每个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社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市)创业街区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评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深化落实“创响龙江”系列活动。持续完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库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组建创业导师库,开展地方特色创业服务活动,举办“创赢未来”2026创业大赛哈尔滨赛区选拔赛,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组织开展区、县(市)级选拔赛。鼓励支持市属高校深度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举办哈尔滨市市属中高等院校创新创业计划大赛、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组织优秀项目参加省级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对代表我省在国家人社部、科技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团中央作为第一举办单位举办的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市场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区、县(市)要加大参赛项目后续跟踪服务,推动以赛促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创业失败者和就业重点群体服务保障。加大对创业失败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建立必要的再创业指导和援助机制,围绕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开展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咨询指导服务。对创业失败后就业和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登记认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和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全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按2196元执行,全市各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9.5%缴费比例的每人每年按1248元标准执行;6.5%缴费比例的每人每年按853元执行;5%缴费比例的每人每年按656元执行,各县(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自行确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此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范围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做到应发尽发,坚决杜绝拖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问题发生,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细化实化各项举措,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上政策措施与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对同一奖补对象、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省、市级资金支持的或者多类市级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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