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哈尔滨市《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10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战略部署,按照《关于做好〈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商联规〔2026〕17号)要求,落实《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黑商联规〔2026〕3号)及《黑龙江省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黑商联规〔2026〕5号),做好政策兑现工作,现就补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此次申报、审核、兑现的项目范围为《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完善海外营销网络、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强汇率避险能力、强化信用保险保障、强化人才定向培育政策。

二、项目补贴时限

补贴时限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保单生效时间、利息支付时间、培训时间及相关费用通过银行支付时间为准。

三、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本政策所称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分,以及高成长企业分类导引(GB/T 41464-2022)中瞪羚类企业、独角兽类企业或其他高成长企业(需满足申报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正增长)相关标准,并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或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出口配套业务的企业。其中,本政策措施中的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出口配套业务的企业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为外贸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的企业。

申报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依法依规申报纳税;

(三)近两年内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近两年内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税信用评价D级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正常生产经营,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六)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七)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申报资料;

(八)本政策各项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至7)。

同一申报单位既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又同时符合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或同一申报单位符合本政策内同一支持方向的多条奖补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可叠加享受本政策非同一方向的多条奖补措施。

四、兑现流程

(一)申报。各申报单位须于10月13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申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组织开展属地企业申报及审核工作。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指导,引导其依法依规自主申报,对于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材料,原则上应一次性告知,避免给申报单位增加负担。未按时、按要求申报或补充完善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 黑龙江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奖补政策申报表(附件8);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9);

3. 黑龙江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奖补政策申报统计表(附件10);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5. 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 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黑龙江)信息报告;

7. 本政策各申报项目条款中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至7)。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采用A4纸胶装,独立装订成册。封面标明《关于支持成长型中小外经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申报材料、项目类别、申报单位、申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在申报单位上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

(2)申报材料要建立目录。不同项目部分之间用彩页分隔;多条内容前加汇总名录,如多项收支凭证需制作所有凭证的汇总表,以方便审核;对于个别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加入单独说明并加盖公章。

(3)除本通知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如审核需要,申报单位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外文材料内容需要有中文对照翻译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二)审核。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第三方机构应出具赋码的评审报告。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在当地留存备查。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申报单位补正材料、修改材料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直接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修改的,视为申报单位放弃补正、修改机会。对于申报单位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原因。

(三)公示。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提出本地区拟补助企业名单,名单将在哈尔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四)项目上报。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10月23日前向市商务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受理,其内容应包括: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评审和复核情况、申报资金情况、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情况、项目审减情况、审减原因等,并附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统计表(附件10)、区、县(市)政府同意上报的签批件或文件办理单(领导签字页复印件)等,同时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资金申请报告包含:各区、县(市)政府申请报告正式件一式三份,及附表电子版和企业申报资料PDF扫描件光盘一份,企业申报纸质材料三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三份。

(五)资金兑现。省商务厅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地)审核合格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为市(地)审核合格项目数量的30%,进行程序性复核。确定拟奖补名单,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安排意见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及经省商务厅审核的绩效目标指标。各区、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五、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申报单位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库作用,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设定并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二)各市(地)、各区、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兑付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各市(地)、区、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涉企奖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无特殊情况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补助资金的负担。补助资金由区、县(市)直接下拨到申报单位,不得拨付到第三方。

(四)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照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承担行政管理责任。

(五)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正文+附件1-13.zip

各区县补贴联络员.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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