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16

各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构筑向北开放新高地重要部署,进一步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引导作用,按照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6〕18号)要求,现将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聚焦边境地区企业,推动外贸扩规模优结构。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34号)要求,围绕拓展进出口重点贸易领域,支持重点外向型企业,推动产业协作园区、自贸试验区、边境合作区等园区协同发展,着力优化进出口结构,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

1.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外贸企业银行贷款重点支持。培育提升外贸主体竞争能力。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已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所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最高按7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5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开展出口保单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出口押汇融资、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方向和开展进口商品银行承兑汇票融资、进口押汇融资、进口海外代付融资、进口信用证贷款进口方向贸易融资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2.服务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口岸公共服务平台银行贷款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建设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会计法律服务、物流仓储、货物换装、检验检测、口岸通关等业务,对年服务外贸企业数量在30家(含)以上的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建设运营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最高按7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200万元。

(二)聚焦重点项目,提高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对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和具备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支持企业安全稳妥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3.支持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加强境外风险防范。帮助企业提高境外风险防范能力,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最高按70%给予补贴;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在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外中方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疾病保障、医疗救治、安全救援保险所发生的保费,最高按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

4.支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加强境外风险防范。对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在境内保险机构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出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疾病保障、医疗救治、安全救援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最高按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5.对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银行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扩大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承包工程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最高按7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300万元。

(三)聚焦重点领域企业,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重点围绕能源、矿产、机电产品、工程机械、重要农产品等领域,推动专项资金与银行、保险等政策协同配合,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帮助企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

6.加强外贸企业信用保险支持。对外贸企业投保小微外贸企业统保平台产品产生的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自主缴费产品、附加出口前风险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按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

7.支持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鼓励外经贸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所发生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抵离办展城市国际间交通费(最多2人),按8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8.支持内外贸企业一体化发展。增强企业出口收汇保障,促进外贸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外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按7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0万元。

二、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境外项目无重大影响可持续发展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出现被我境外使领馆通报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纠纷等情况。

(四)已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基金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过的项目或支出,不得重复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存在重复申请资金行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央外经贸资金。

(五)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国家、省(区、市)、市(地)相关“信用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当地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七)符合《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三、申报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一个企业若申报多个项目,只需上报一个申请报告。

(二)《XXX项目申报表》。每个项目一张表,填表时,涉及项目(费用)支出、利息支出、补贴金额等和进出口、境外投资、承包工程等业务数据的均取整数。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五)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佐证材料。

(六)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佐证材料。

(七)部分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项目相关合同、协议等。

(九)相关费用发票、银行付款(汇)凭证、银行对账单、付息凭证、利息结算清单等。

(十)当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中,涉及外汇折算人民币的,统一以2025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具体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

四、申报企业上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报告、《XXX项目申报表》必须为加盖公章的原件;涉及的银行对账单、利息结算清单必须为银行盖章原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原件;其他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二)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并加封面和目录。一个企业若申报多个项目,可以分册上报,也可以装订成一册,每个项目材料之间需用彩页纸隔开。

(三)项目册每页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若页数较多,还需加盖骑缝章。

(四)提供的复印件要清晰、完整;提供的资料如有外文,关键信息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五)申报企业应准备好所有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用于审核或评审时进行核对。

五、项目申报分工和内容

(一)项目申报按申报单位注册地进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负责组织本级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三)各区、县(市)负责本辖区申报项目的审核,包括: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当地留存备查。

(四)各区、县(市)资金申请上报前,需经本级政府(行署)同意。

(五)各区、县(市)应上报的材料:

1.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资金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必须包含“经XX政府同意”字样,其他内容包括:本地区项目申报情况、项目评审和复核情况、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情况、项目审减情况、申请资金情况等,同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区、县(市)政府同意上报的签批件或文件办理单(领导签字页复印件)。

3.《202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4.各类型项目的《XXX项目汇总表》(附件3-2、4-2、5-2、6-2、7-2、8-2、9-2、10-2)。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6.所有申报企业的《XXX项目申报表》电子版以及《202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XXX项目汇总表》电子版。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另需申报企业纸质版材料一份报至哈尔滨市商务局。

(七)各区、县(市)应聚焦本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项目申报,单个项目申请补贴金额少于10万元的(境外展会、信保项目不能低于5万元),不予申报。

六、项目筛选原则

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按照上述资金支持范围,分领域确定资金额度,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领域权重分别占95%和5%。各领域支持项目按照补贴额度由大到小排序筛选;对外贸易领域资金优先支持境外展会、信用保险补贴项目。各领域资金如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对外贸易领域贷款贴息项目,通过提高贴息比例方式将资金全部分配。

企业可同时申报支持范围内多项补贴,单个法人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与本省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上年度已经获得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的企业仅可以申报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项目。

七、项目审核要点

各区、县(市)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材料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提出具体评审要求,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束后需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区、县(市)应对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各区、县(市)在选择评审机构时,应尽量选择有外经贸资金项目评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行业规定,将审计报告上传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获取查验码。

(一)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应核对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所对应的原件,确保一致后,原件返还申报单位。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否则视为无效。

(二)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材料均为必要材料,缺一不可。审核时,应仔细核对材料清单,确保申报资料完整齐全。

(三)审核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核对佐证材料,确保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条件。审核时,个别申报单位的业务数据需由商务部门提供,如: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境外投资存量数据、进出口数据等。

(四)审核申报项目的一致性。申报单位、项目支出、外经贸业务的开展必须为同一实施主体。相关合同、发票、银行付款(汇)凭证、付息凭证、银行对账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必须一致或对应。

(五)核定项目投资或费用支出情况。在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期限,对项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认真核定。所有资金支付必须通过企业银行账户进行,以个人账户、现金等其他方式进行支付的均不予认定。

(六)核查申报单位违法违规情况。应通过国家、省、市相关官方网站,核查申报单位是否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是否在“信用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不予支持。

(七)其他要求。对不合格项目或项目合格但实际支出审减的,必须说明原因。

八、上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须于10月21日前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申报。各区、县(市)务必于10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各区、县(市)应把握好工作进度,及时组织所属企业申报项目。

九、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申报单位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库作用,提升政策兑现精准性和质效,设定并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具体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二)各区、县(市)商务、财政部门要依职责分别承担专项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程序遴选上报项目。各市(地)、县(市、区)收到资金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不得按照申报项目获得补贴额度收取提成,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坚决遏制“掮客”和因利益关联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所委托的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承担行政管理责任,对企业项目材料、审计报告及评审结果复核材料等进行妥善保管留存,以备检查。

(四)项目申报主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存在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将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失信行为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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