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工作要求,我局开始受理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3〕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支持内容、标准和期限
(一)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对外贸企业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研发设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并列入固定资产的给予支持。项目投资认定额需大于50万元(含),2022年度企业进出口额需大于50万元(含)。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户企业支持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9月1日至 2023年8月31日。
(二)支持对外投资合作
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支持境外投资、承包工程,支持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投资重点大项目。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提高防范风险能力,支持企业投保境外权益项下资源产品回运运输保险、项目物资出口运输保险;支持企业为境外中方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企业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险等。
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9月1日至 2023年8月31日。
(三)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对承担市政府重点项目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在平台场地租金、平台设备购置、软硬件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70%。每户企业支持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9月1日至 2023年8月31日。
(四)支持对俄电商陆运通道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
对我市对俄电商陆运通道综合服务平台主体运营费用给予支持,按照实际入统件数给予每件0.3元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五)支持获得各类国家级荣誉资质的外经贸企业
对获得国家各部委及以上部门授予颁发的荣誉资质的外经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单个企业最多申报2个,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1月1日至 2023年8月31日。
(六)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支持平台建设,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支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支持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企业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
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7月1日至 2023年6月30日。
三、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资金规模和我市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采取等比例缩减或等比例提高补贴上限方式,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对实际补贴金额低于5万(不含)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四、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单位,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且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依法生效,并购项目已完成交割。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需完成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对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http://zxgk.court.gov.cn/”或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黑龙江)http://gsxt.hlj.gov.cn/index.jspx”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我市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八)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一)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
(二)不得用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不得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不能直接与进出口实绩挂钩,不能按进出口额、国际运费、汇率差价等补贴资金。不得利用专项资金开展汇率相关交易。
(三)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四)不得用作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审计费、绩效评价费;各类规划、论证、可研、方案、报告等编制费;评估费、设计费、课题费、评价费等;公务人员差旅费、公务人员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五)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严禁利用专项资金建设联检大楼等办公场所。
(六)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采用A4纸胶装装订成册。封面标明2023年度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项目类别、申报单位、申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申报单位上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
(二)申报材料要建立目录。不同项目部分之间用彩页分隔;多条内容前加汇总名录,如多项收支凭证需制作所有凭证的汇总表,以方便审核;对于个别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加入单独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除本通知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如审核需要,申报单位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外文材料内容需要有中文对照翻译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七、申报方式
本年度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为项目初审部门,市商务局为项目终审部门。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给所在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另二份同时报给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项目类别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市商务局。
八、申报时间
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3年11月3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时间截至2023年11月10日。
九、联系方式
(一)市商务局项目联系方式
1.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联系人:安 朋、范基红,联系电话:86776341
2.支持对外投资合作
联系人:郁 峰(非俄),联系电话:86776341
郭晓华(对俄),联系电话:86776631
3.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联系人:张 岩,联系电话:86772987
周紫荆,联系电话:86776381
4.支持对俄电商陆运通道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
联系人:张 岩,联系电话:86772987
周紫荆,联系电话:86776381
5.支持获得各类国家级荣誉资质的企业
联系人:张 岩,联系电话:86772987
周紫荆,联系电话:86776381
6.2023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联系人:刘 凯、计雪莹,联系电话:86776384
(二)各区、县(市)项目联系方式
序号 | 单 位 | 联系人 | 电话 |
1 | 南岗区商务局 | 钟 琦 | 13936653454 |
2 | 道里区商务局 | 柴丹丹 | 15004692767 |
3 | 平房区商务局 | 李伟男 | 15104576316 |
4 | 香坊区商务局 | 关 静 | 15245072060 |
5 | 道外区商务局 | 周君健 | 13796610258 |
6 | 呼兰区商务局 | 邹 莉 | 13766987272 |
7 | 松北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 | 高 博 | 17545591224 |
8 | 阿城区商务粮食局 | 赵 峰 | 13936367005 |
9 | 尚志市商务局 | 张 君 | 17758887665 |
10 | 双城区商务粮食局 | 张 翎 | 13836095596 |
11 | 五常市商务局 | 柴永进 | 18246590053 |
12 | 方正县发展与改革局 | 刘云涛 | 15084639958 |
13 | 延寿县发展和改革局 | 杨春宇 | 15945967337 |
14 | 宾县商务局 | 霍金妍 | 15245028243 |
15 | 通河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任洺池 | 13234658882 |
16 | 巴彦县商务局 | 许洪睿 | 18745685777 |
17 | 木兰县商务粮食局 | 庄家璐 | 13804697007 |
18 | 依兰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 张轶宁 | 13946044965 |
十、项目管理
(一)如实申报。申请单位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依规使用。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
(三)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对已拨付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掌握企业扶持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当年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省商务厅。
(四)资料管理。相关企业要妥善保管企业项目申请文件等相关申报和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 1.2023年度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指南
2.2023年度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指南
3.2023年度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4.2023年度支持对俄电商陆运通道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费用项目申报指南
5.2023年度支持获得各类国家级荣誉资质的外经贸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6.2023年度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7.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8.承诺书
9.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10.2023年度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人员汇总表
11.就业大学生名册
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