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制开发重点新产品,提高产品供给质量和经济效益,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重点新产品是由省工信厅发布,产品领域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重点,具有知识产权且技术创新程度和主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可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坚持普惠性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一律公平、公正、公开地享受政策。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省重点新产品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二)2022年以后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发布名单且年度单品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对开发企业给予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300万元。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六条 每年集中组织奖励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工信厅发布政策兑现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
(二)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新产品的年度销售等情况进行财务审核,提出奖励额度。
(三)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同一产品只能享受一次省重点新产品奖励。已获首(台)套产品政策奖励的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制定衔接配套政策,错位支持企业产品创新。鼓励企业所获资金用于奖励在新产品研制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人员。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细则执行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4号)保持一致。《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等13个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中的《黑龙江省重点新产品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