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政策制定的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为加快培育壮大限上企业规模,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激发企业活力动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巩固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态势,省发展改革委在原政策(黑商规〔2022〕3号)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修订形成了《黑龙江省新增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深入研究省内外相关支持政策文件,统筹政策协同、衔接关联和效应叠加,积极与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原政策进行修订调整。先后向各行业主管部门、13个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已经委政策法规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提请委党组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关于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奖励对象,明确入统年限和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定额度纳入统计库;第二部分为奖补标准,明确奖励额度和资金来源;第三部分为奖励条件,对纳入统计库的企业相关资格条件进一步明确;第四部分为奖励资金兑现流程,从工作启动、申报材料、审核、公示、资料存档、省级复核、上报请示、资金拨付、资金结余结转等9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进一步压实市(地)、省级部门和企业责任,明确责任分工、优化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措施;第六部分为绩效管理;第七部分为附则,明确《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四、关于奖励对象
2024年—2026年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
五、关于奖励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黑龙江省统计部门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库的企业。
(二)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反失信名单,无行政处罚信息。
(三)新纳入规上统计范围之前,未领取过新增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政策资金。
(四)入统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依法依规纳税,无偷税、逃税、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后,应当按照相关统计制度要求严格履行填报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只有连续三年在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库中,并且年营业收入保持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上的,才能连续获得每年10万元累计30万元的奖励,退库后再入库不予以奖励。
六、奖补标准和资金来源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入统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年度营业收入保持在上一年营业收入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每年的奖励资金均实行省市分担机制,省级财政承担70%,按照企业的区、县(市)所属地,分别由市(地)或县(市)财政承担30%。
七、解读单位
《实施细则》解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涉及各行业部门详细专业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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