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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群登记,释放市场活力——黑龙江省经营主体集群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1-26

为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规范集群登记运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了《黑龙江省经营主体集群登记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集群登记?

  在各类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区域,多个经营主体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二、适用哪些主体?

  登记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主体。

  三、什么是托管企业?

  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法人。

  四、什么是集群经营?

  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等服务的经营主体。

  五、登记条件有哪些?

  (一)已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中含有“商务秘书服务”、住所后标注“(托管企业)”;(二)提供集群登记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固定场所;该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产权清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建筑作为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三)申请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能为集群经营主体提供相应的服务;(五)无其他不适宜申请从事托管业务的情形。

  六、集群登记的不适用情形

  (一)经营范围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经营主体;(二)从事生产及加工、娱乐业、住宿及餐饮业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三)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四)其他不适宜集群登记的情形。

  七、托管企业有哪些要求?

  集群经营主体与托管企业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合同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经营主体名册和档案应当指定专人为集群经营主体联系人配合登记机关对集群经营主体开展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