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7〕1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黑发〔2017〕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龙江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龙江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老字号在保护传承中创新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龙江老字号(Longjia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黑龙江省商务厅是龙江老字号传承与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管理和组织认定龙江老字号工作,并根据全省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龙江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工作。各市(地)商务主管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龙江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龙江老字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对象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可以申请认定龙江老字号。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品牌创立35年左右;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龙江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国内资本(含港澳台)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市(地)商务部门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龙江老字号申报表》(见附件);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目前规模、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以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业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和服务介绍;
6、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7、企业文化内涵和获得的社会荣誉介绍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六)商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省商务厅发布开展龙江老字号认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龙江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预审:各市(地)商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预审,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预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商务厅。
(四)初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地)商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证与确认,形成初审意见。
(五)认定评审:省商务厅组织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对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省商务厅党组会审议,形成拟认定结果。
(六)公告公示:省商务厅在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龙江老字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投诉、申诉与复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省商务厅提出投诉,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省商务厅在收到投诉、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八)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省商务厅做出认定为龙江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立卷归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省商务厅负责整理,建立龙江老字号名录及档案,立卷归档备查。
(十)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龙江老字号企业,由省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十一)龙江老字号评审与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参与龙江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的权利
(一)经认定的龙江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龙江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龙江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龙江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商务厅是龙江老字号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龙江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龙江老字号牌匾。龙江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省商务厅制定公布。各市(地)商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龙江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龙江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龙江老字号标识。
龙江老字号企业在使用龙江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龙江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依法打击侵犯龙江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龙江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龙江老字号品牌,展示龙江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服务。与商务、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龙江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市(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省商务厅备案。
第十六条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他重大变更。
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龙江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省商务厅可暂停或取消其龙江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龙江老字号持有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市(地)商务部门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整改效果的,由省商务厅暂停或取消相应的龙江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变相买卖或转让“龙江老字号”品牌、标识的;
(四)连续两年未向当地商务部门上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龙江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企业和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龙江老字号。三年内无其它不良记录和行为,且已肃清不良影响的,可重新申报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自动失去龙江老字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1 年5 月31日
龙江老字号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1-1
表1-2 | ||||||
三、经营情况 | ||||||
是否采用 连锁经营模式 | 是否彩用商业 特许经营模式 | |||||
连锁经营情况 (上年底数) | 店铺总数 | 家 | 其中:连锁 门店数 | 家 | ||
直营店总数 | 家 | 加盟店总数 | 家 | |||
经营收入(万元) | 利润额(万元) | 纳税额(万元) | ||||
年 度 | ||||||
年 度 | ||||||
年 度 | ||||||
四、管理情况 | ||||||
人为资源 | 员工总数 人 | 其中: 管理层 人,占 % 普通员工 人,占 % | ||||
学历: 本科以上学历 人,占 % 高中以上学历 人,占 % | ||||||
职称: 高级职称 人,占 % 中级职称 人,占 % | ||||||
信息化管理体 系建设情况 | 系统名称 | 建成运营时间 | 主要功能 | |||
各类体系 认证情况 | 体系分类 | 是否通过 | 体系通过 | 通过时间 | ||
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ISO9001 |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CNABS-152-HACCP | ||||||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ISO14001 | ||||||
其他体系 |
表1-3 | ||||||||
五、历史传承情况 | ||||||||
创始人姓名 | 籍贯 | 民族 | ||||||
品牌(字号) 创始名称 | 创立时间 | 考证依据 | 另附说明 | |||||
传承人姓名 | 籍贯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考证依据 | 另附说明 | ||||||
品牌演变情况 (可另附说明) | 时间 | 原因 | 结果 | |||||
第一次演变 | ||||||||
第二次演变 | ||||||||
第三次演变 | ||||||||
……..可扩充 | ||||||||
创始店(厂) 情况 | 地址 | 建筑面积m2 | 营业面积m2 | |||||
目前店(厂) 情况 | 地址 | 建筑面积m2 | 营业面积m2 | |||||
文物保护 情况 | 是否列入文物保护单位 | □是 □否 | ||||||
保护级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级 | |||||||
保护建筑 使用方式 | □自有 □租赁 □其他(请注明) | |||||||
店址变迁情况 (可另附说明) | 时间 | 原因 | 新址 | |||||
第一次迁址 | ||||||||
第二次迁址 | ||||||||
第三次迁址 | ||||||||
……..可扩充 |
表1-4
六、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 ||||
商标情况 | 注册商标 | 类别 | ||
注册日期 及有效期 | 年 月 至 年 月 | 注册号 | ||
商标保护情况 | 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 □是 □否 | 获批期间 | 年 月 |
是否省著名商标 | □是 □否 | 获批期间 | 年 月 | |
专利情况 | 专利名称 | |||
类别 | 编号 | |||
注册日期及 有效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专有技术名称 | ||||
类别 | 编号 | |||
注册日期及 有效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域名情况 | 已注册 | |||
类似域名 | ||||
境外知识产 权保护情况 | 商标 | |||
专利 | ||||
其他 | ||||
法律纠纷情况 |
表1-5
七、审批情况 |
申报企业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省商务厅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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