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现就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申报时间 2020年5月31日之前提交科技中小企业信息表获得入库编号(可在税务局申报加计扣除)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分批次公示、公告入库登记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一般每月底左右公示,公示期10日,10日后无异议进行公告入库,获得入库编号)。 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有效期从公告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编号到期的企业,需要新增评价信息,获取新编号)。 入库企业发生信息变更(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在3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扫描上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见《工作指引》),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三、评价指标 (一)按照《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以上1至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www.innofund.gov.cn)上注册临时账户,进入系统后需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见《工作指引》),并扫描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企业自我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扫描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相关政策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六、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科技部门要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 七、联系方式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0451-82363450 82363570 其他技术咨询电话:(请查看附件4) QQ群:哈市科技型中小企业1群 348071413 附件:1.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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