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称《资金办法》)要求,为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企业以一般贸易、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和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现就做好202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目录》)和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申报企业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拖欠财政资金、企业已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等问题。所申报进口贴息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问题。
按财政部要求,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央企集团申报,我省不再接受央企所属企业的申报。
二、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材料上报与审核
(一)市(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7月9日前将本市(地)《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3,含电子版)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审核按照本《通知》单位填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市(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市(地)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原件;负责核实申报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财政资金、企业已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等问题;负责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平台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失信情况。
(四)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设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五)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资金办法》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评审。
鼓励进口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
联系人:范基红 电话: 0451-86776341
手机号: 18645091181
附件:1.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哈尔滨市商务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7日